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荆平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科,徐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杨科,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沙里村。被执行人徐荆平,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号楼*单元。杨科申请执行徐荆平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4371元(其中赔偿款42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完全部案款4371元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