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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丽申请执行李艳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德凤镇。被执行人李艳,女,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黎平县德凤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林丽申请执行李艳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李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丽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750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2.56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艳无收入来源,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林丽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黎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粟  志  文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牛  盛  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周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