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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陶艳莉申请宣告吴金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艳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13号申请人:陶艳莉,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吴金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晓林、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陶艳莉要求宣告吴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陶艳莉称,2014年11月21日,申请人之夫吴金随“鲁荣渔55180”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特申请法院宣告吴金死亡。经查,吴金,男,汉族,船员,1991年10月17日出生,原住陕西省商南县清油河镇油坪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2524199110171893。系申请人陶艳莉之夫。2014年12月1日,山东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称,2014年11月12日“鲁荣渔55180”号渔船在出海作业时,船员吴金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吴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吴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吴金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吴金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