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余良湘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惠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良湘,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96号申请人:余良湘,男,193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惠琴,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濉溪县海通财富广场1604室房屋备案登记变更到申请执行人余良湘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