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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尊寿与王仁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尊寿,王仁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杨尊寿,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仁山,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杨尊寿与被告王仁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尊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尊寿负担。审判员  严昌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