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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永隆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永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56号罪犯蔡永隆,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肇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蔡永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89292.7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永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蔡永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永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永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无能力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永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