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何立新与吴连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新,吴连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00079-1号申请执行人何立新,男,汉族,1970年1月生,住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吴连枝,男,汉族,1965年8月生,住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连枝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连枝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连枝及其共同财产存于其妻余文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69.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庄 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