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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焱,杨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83号申请人王焱。被申请人杨长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焱于2015年4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