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焱,杨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83号申请人王焱。被申请人杨长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焱于2015年4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