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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XX与成XX解除收养关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98号申请人成XX,男,汉族。被执行人成XX,男,汉族。申请人成XX与被执行人成XX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XX支付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3月赡养费3600元,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成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成XX于2015年4月7日清付了案件执行款3600元。权利人成XX已受偿,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9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仓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