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钱铁蛋诉张思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铁蛋,张思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钱铁蛋,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生。被告张思源,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魁勋,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铁蛋诉被告张思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铁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钱铁蛋承担。审判长  韩立新审判员  付艳宇审判员  高登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