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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程军与董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董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23-1号申请执行人程军,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人,住咸阳市彬县城关镇北街村*组。身份证号:6104271965********。被执行人董功院,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金泰丝路花城南苑*栋***号。身份证号:6104021969********。程军申请执行董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董功院于60日内支付董功院货款20000元,;如董功院不能按上述日期支付程军上述款项,则应由董功院支付程军25507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费283元。但被执行人董功院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功院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79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