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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天长市汊涧自来水厂与丁永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永明,天长市汊涧自来水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永明,个体。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汊涧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沿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葛亚平,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永明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永明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永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永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由上诉人丁永明负担4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立涛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