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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连礼富与孙述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礼富,孙述国,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连礼富,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述国,男,汉族,住荣成市。第三人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卧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礼富与被告孙述国、第三人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庄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礼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