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连礼富与孙述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礼富,孙述国,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连礼富,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述国,男,汉族,住荣成市。第三人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卧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礼富与被告孙述国、第三人荣成市人和镇孙家庄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礼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