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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季华与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季华,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吴季华,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贻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季华诉被告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吴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