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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满园与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满园,高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郑满园,男,汉族。被告:高雷,男,汉族。原告郑满园诉被告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满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满园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书写借条。约定还款期限至2013年3月1日。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付至今,故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雷未作答辩。原告郑满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款凭证及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各一份,载明:今借到郑满园本金(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利息等条款详见20150120-1号《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借款属实,特此证明。借款人:高雷,2014年12月19日,证明被告高雷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高雷未能出庭进行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原告郑满园与被告高雷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一份,载明:乙方(本案被告)自愿向甲方(本案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30日止。同时约定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被告亦向原告书写借款凭证一份。原告郑满园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拖付至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高雷向原告郑满园借款4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高雷签字确认的借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30日,推定为到2015年2月底,到期后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就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郑满园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高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