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凤秀与李照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秀,李照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刘凤秀,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地址。被告李照斌,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秀与被告李照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凤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静全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