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姜永强,赵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姜永强,赵文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王牌,行长。被告姜永强,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被告赵文梅,女,汉族,1978年1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姜永强、赵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永强、赵文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姜永强、赵文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