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诉许乙辉、黄月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东区宏发花苑,组织机构代码67654004-X。负责人刘旭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乙辉,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月琴,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明堂,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凌,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许金锭,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许丽绵,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诉被告许乙辉、黄月琴、李明堂、张凌、许金锭、许丽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萍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