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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党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党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