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沈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吕某,居民。被告沈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