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沈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吕某,居民。被告沈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