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柳陈桃、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陈桃,李勇,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柳陈桃,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陈桃与被执行人李勇、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勇名下的牌照为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与牌照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于2015年1月23日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63号案件查封。另被执行人李勇与案外人陈海燕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锦园6幢7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80018837,建筑面积132.4平方米)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4月30日首先查封,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8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予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李勇与案外人陈海燕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前牌村华达大厦A幢6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55824,建筑面积154.42平方米)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4月30日首先查封,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56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7月24日予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的在建厂房已由我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688号案件拍卖。上述财产处置后,本案的债权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0万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6900元与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