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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张胜利,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泽俊,男,1965年12月23日生,满族,平顶山市石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负责人王留辉,经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泽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初,原告因家里建房从被告处购买多孔砖25000余块。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原告发现该批砖因质量问题,其墙体表面大面积粉碎脱落,致使原告房屋无法粉刷施工。后经平顶山市石龙区信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产品补偿协议,即被告向原告补偿损失共计18500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500元补偿款后,便不再与原告照面,也不予支付下余的15000元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缺席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产品补偿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因责任问题,愿意给原告支付相应补偿款。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缺席未到庭,未质证,未提交证据。依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多孔砖用于建房,房屋主体建设完工后,墙体表面粉碎脱落,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产品补偿协议一份,载明“产品补偿协议华盛源公司砖补偿张胜利款18500元,已付3500元,下余15000元。在下余部分付清期间,张胜利不再有关部门上访、上告公司,公司在最短时间付完余款张胜利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手人:王辉2015.1.19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余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民事诉讼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胜利补偿款1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简春刚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