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鑫与被告西安丽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西安丽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张鑫,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美溪街文化委**组。委托代理人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丽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东大服饰城负*层。法定代表人苏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西安丽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665元,原告自行负担665元。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拥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