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民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丙利与被告鞍山丰嘉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利,鞍山丰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王丙利。委托代理人:陈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丰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厚,系经理。原告王丙利与被告鞍山丰嘉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丙利以被告涉嫌合同诈骗,没有起诉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丙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丙利负担。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许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佳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