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兖州市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菏泽市道可道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菏泽市道可道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兖州市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菏泽市道可道仪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兖州市通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菏泽市道可道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委托被执行人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初字第48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