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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囿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