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囿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