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美芬、郑慰与郑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芬,郑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吴美芬。被告:郑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章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芬诉被告郑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芬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其治疗未终结,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芬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美芬负担。审判员  胡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员廖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