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谷殿才申请宣告谷淑杰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殿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15号申请人:谷殿才,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那木乡合力村一屯。委托代理人:吴军,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谷殿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谷淑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谷淑杰,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仲德村三屯,系申请人谷殿才之妹。申请人谷殿才诉称:被申请人谷淑杰于1989年与双山镇仲德村陈长林(现已死亡)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后生育一女陈月(现已死亡)。被申请人于2005年期间因自家居住环境原因夜里受到惊吓,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患精神疾病,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始终没有得到良好治疗,导致病情反复,经常表现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常失眠、发呆、胡言乱语。现因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制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鉴定,吉林省神经病医院于2015年3月25日对谷淑杰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精神分裂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谷淑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谷殿才为谷淑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