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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XX诉郝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郝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XX,男,汉族。被告郝XX,女,汉族。原告李XX与被告郝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3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