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昆明耀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县盘河金属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耀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云县盘河金属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昆明耀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龙头街**号。法定代表人:尚宏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彬、徐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县盘河金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云县幸福镇盘河。法定代表人:施勇。原告昆明耀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县盘河金属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75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25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案件基本情况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2013年4月13日。二、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价格:全液压高速捣炉机三台,单价为每台525**元,合同总价款为157500元。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2013年5月5日前交货。四、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分三次付款,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未付货款的30%赔付。六、合同标的交付情况:已交付完毕。七、合同价款的支付情况:2014年12月5日,由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明确尚欠原告货款137500元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7500元应付未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八、其他: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欠付货款137500元30%的违约金41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基于已认定的事实,被告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由于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合法依据,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375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3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