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执字第00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宁区九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区九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国梅,陈礼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00552-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九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青龙苑三期店面房C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殷村。法定代表人陈礼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惠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国梅。被执行人陈礼斌。常州市天宁区九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州金桥机电五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国梅、陈礼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常商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之昕审 判 员 金 星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