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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英生、陈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英生,陈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速文,男,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窖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洁彬,男,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窖支行办事员。被执行人:陈英生,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陈淑标,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英生、陈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陈英生、陈淑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申请执行费792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交警、房管、国土及有关金融部门查询,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变现的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林燕珊陪审员  徐剑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