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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常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锦绣华府21号楼。负责人林琪,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公司职员。被告常新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常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