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苏家何与韦业辉、何兰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家何,韦业辉,何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苏家何。被执行人韦业辉。被执行人何兰清。本院在执行苏家何申请执行与韦业辉、何兰清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业辉、何兰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韦业辉有三处房地产,分别位于钦州市泥桥南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万国广场和钦州市银河街。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韦业辉、何兰清不履行偿还案件借款义务,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韦业辉的三处房地产即分别位于钦州市泥桥南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万国广场和钦州市银河街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户、变卖、租赁、典当、抵押、赠与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二、责令被执行人韦业辉、何兰清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司法处置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