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建红与朱卫琴、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红,朱卫琴,朱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朱建红。被告朱卫琴。被告朱国强。原告朱建红诉被告朱卫琴、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松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朱卫琴、朱国强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卫琴、朱国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红诉称,2012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1日,被告朱卫琴先后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0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朱建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卫琴未作答辩。被告朱国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在案外人费利平的介绍下,被告朱卫琴于2012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1日先后向原告朱建红借款,并分别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分别载明“今借朱建红现���柒万元整¥70000,年息为1分3,利息付9100元,到期还本金。借款人:朱卫琴136××××6890,2012年10月28日。介绍人费利平”;“今借朱建红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月息为(1.5分)先付利息36000元。借款人:朱卫琴2013年11月1日”。2、2012年10月28日,被告朱卫琴向原告朱建红交付借款70000元时同时扣除利息9100元,实际交付借款60900元。3、2013年11月1日,被告朱卫琴向原告朱建红交付借款200000元时同时扣除利息36000元,实际交付借款164000元。4、朱卫琴、朱国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29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苏州市吴江区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申请书及婚姻状况证明、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朱卫��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被告朱卫琴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朱卫琴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2012年10月28日,被告朱卫琴向原告朱建红交付借款70000元时同时扣除利息9100元,实际交付借款60900元,借款金额应以60900元计;2013年11月1日,被告朱卫琴向原告朱建红交付借款200000元时同时扣除利息36000元,实际交付借款164000元,借款金额应以164000元计。被告朱卫琴在借得原告款项后,经原告催讨,应及时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被告朱卫琴虽以个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国强应当对被告朱卫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未提供已清偿债务的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卫琴、朱国强应共同归还原告朱建红借款22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朱卫琴、朱国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朱建红,原告朱建红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 判 长 姚松杰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家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