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法定代表人华伟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凤凰街265号恒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1幢1501室。法定代表人苏明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公司)因与被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进出口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人���佳、被告恒丰进出口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元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典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资产公司诉称:2014年3月19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姑苏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2060320140000121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约定恒丰进出口公司向农行姑苏支行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打包贷款,办理融资的期限为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逾期利率为融资利率上浮50%。2014年3月19日,农行姑苏支行向恒丰进出口公司放款470万元,还款日为2014年9月18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5.88%。2014年4月18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与农行姑苏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2060320140000159《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约定恒丰进出口公司向农行姑苏支行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打包贷款,办理融资的期限为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9月18日,逾期利率为融资利率上浮50%。2014年4月18日,农行姑苏支行向恒丰进出口公司放款120万元,还款日为2014年9月18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5.88%。2014年6月18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与农行姑苏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2060320140000237《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约定恒丰进出口公司向农行姑苏支行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打包贷款,办理融资的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4日,逾期利率为融资利率上浮50%。2014年6月18日,农行姑苏支行向恒丰进出口公司放款490万元,还款日为2014年9月4日,融资利率为年利率5.88%。2014年6月17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与农行姑苏支行签订编号为3201012014001006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恒丰进出口公司向农行姑苏支行借款9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6个月,按月结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与农行姑苏支行签订编号为32010120140010068-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上述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8%。2014年6月17日,农行姑苏支行向恒丰进出口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2012年7月18日,农行姑苏支行与经典投资公司签订编号为32100620120005294《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经典投资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土地为恒丰进出口公司在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与农行姑苏支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85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上述贸易融资借款到期后,恒丰进出口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2014年9月30日,江苏资产公司与农行姑苏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农行姑苏支行将其与恒丰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上述四份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江苏资产公司,截止2014年9月29日借款本金余额为1841.771316万元,转让债权包括主债权及抵押权。江苏资产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农行姑苏支行支付1841.771316万元本金和34584.86元利息;且江苏资产公司已经通知恒丰进出口公司、经典投资公司债权转让事项。江苏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恒丰进出口公司归还转让价款,并向经典投资公司行使抵押权。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恒丰进出口公司立即支付转让价款1841.771316万元本金和34584.86元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之后的罚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9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0.92%、9417713.16元本金按年利率8.8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江苏资产公司有权就经典投资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1幢、2幢、3幢、4幢房屋(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塘字第00001527**号)在不超过806万元限额内、坐落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1幢、2幢、3幢、4幢房屋(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塘字第00001527**号)在不超过518万元限额内、坐落于凤凰镇双龙村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张他项2012第0792号)在不超过226万元限额内、坐落于凤凰镇双龙村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张他项2012第0793号)在不超过150万元限额内、坐落于凤凰镇双龙村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张他项2012第0794号)在不超过150万元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由被告恒丰进出口公司、经典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江苏资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编号为32060320140000121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证明农行姑苏支行与恒丰进出口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及相关的条款约定;证据二、编号为32060320140000159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证明农行姑苏支行与恒丰进出口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及相关的条款约定;证据三、编号为32060320140000237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证明农行姑苏支行与恒丰进出口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及相关的条款约定;证据四、编号为3201012014001006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共八页,证明农行姑苏支行与恒丰进出口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及相关的条款约定;证据五、借款凭证四份,证明农行姑苏支行根据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证据六、编号为3210062012000529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清单共七页,证明农行姑苏支行与经典投资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相关条款约定;证据七、他项权证共五页,证明抵押物登记的情况;证据八、《债权转让协议》共五页,证明江苏资产公司与农行姑苏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约定;证据九、业务凭证四份,证明江苏资产公司已经支付的转让对价款;证据十、业务凭证六份,证明恒丰进出口公司归还的部分贷款;证据十一、债权转让��知及送达凭证共三页,证明农行姑苏支行、江苏资产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恒丰进出口公司、经典投资公司。被告恒丰进出口公司答辩称:对江苏资产公司的起诉没有异议,恒丰进出口公司对于江苏资产公司起诉主张的债权的本金和利息、罚息均予认可。被告恒丰进出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江苏资产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恒丰进出口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江苏资产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没有异议。被告经典投资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对原告江苏资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农行姑苏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经典投资公司作为抵押人、恒丰进出口公司作为债务人,签订编号为3210062012000529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被担保的��债权及最高额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万元整。(1)抵押权人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其他业务:贸易融资。……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工业用房地产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房地产抵押清单3210062012000294,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抵押权的转让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该合同附件《房地产抵押清单》载明抵押物为坐落于凤凰镇双龙村权证号为张房权证塘字第××号、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的房产以及权证号为张集用(2006)第4100001号、张集用(2007)第410010号、张国用(2007)第4100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权证号为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的房产办理了编号为张房他证塘字第00001527**号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载明债权数额为518万元;权证号为张房权证塘字第××号的房产办理了编号为张房他证塘字第00001527**号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载明债权数额为806万元;权证号为张集用(2006)第4100001号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编号为张他项(2012)第0792号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载明抵押金额为226万元;权证号为张集用(2004)第4100010号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编号为张他项(2012)第0793号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载明抵押金额为150万元;权证号为张国用(2006)第4100011号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编号为张他项(2012)第0794号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载明抵押金额为150万元。2014年3月19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作为甲方、农行姑苏支行作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32060320140000121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经营需要,拟向乙方申请出口贸易融资,乙方同意届时逐笔受理甲方的融资申请,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提供融资。第一条定义1.2打包贷款:指甲方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乙方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第二条融资种类与内容2.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种类包括(2)打包贷款。……2.2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融资的期限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在此期限内,每笔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融资凭证记载为准,每笔融资的到期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届满的限制。……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6.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除继续履行合同外,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6.2对逾期融资,从逾期之日起在融资凭证记载的融资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16.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农行姑苏支行按约向恒丰进出口公司放款47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合同编号为32060320140000121,借款种类为打包放款-信用证,借款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8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5.88%。2014年4月18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作为甲方、农行姑苏支行作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32060320140000159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经营需要,拟向乙方申请出口贸易融资,乙方同意届时逐笔受理甲方的融资申请,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提供融资。第一条定义1.2打包贷款:指甲方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乙方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第二条融资种类与内容2.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种类包括(2)打包贷款。……2.2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融资的期限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在此期限内,每笔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融资凭证记载为准,每笔融资的到期日不受本合同约���的融资期限届满的限制。……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6.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除继续履行合同外,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6.2对逾期融资,从逾期之日起在融资凭证记载的融资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16.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农行姑苏支行按约向恒丰进出口公司放款12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合同编号为32060320140000159,借款种类为打包放款-信用证,借款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8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5.88%。2014年6月18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作为甲方、农行姑苏支行作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32060320140000237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经营需要,拟向乙方申请出口贸易融资,乙方同意届时逐笔受理甲方的融资申请,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提供融资。第一条定义1.2打包贷款:指甲方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乙方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第二条融资种类与内容2.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种类包括(2)打包贷款。……2.2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融资的期限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在此期限内,每笔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融资凭证记载为准,每笔融资的到期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届满的限制。……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6.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除继续履行合同外,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6.2对逾期融资,从逾期之日起在融资凭证记载的融资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16.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农行姑苏支行按约向恒丰进出口公司放款49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合同编号为32060320140000237,借款种类为打包放款-信用证,借款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4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5.88%。2014年6月17日,恒丰进出口公司作为借款人、农行姑苏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编号为3201012014001006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三条基本条款3.1借款方式贷款人按以下第(1)种借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一般流动资金借款①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玖佰万元整。②总借款期限:陆个月。③单笔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3.3利率、罚息、复利3.3.1借款利率3.3.1.1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0%,直至借款到期日。……3.3.2计息、结息方式3.3.2.1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3.3.3罚息3.3.3.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3.3.4复利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8借款凭证3.8.1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载,或者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5.4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32010120140010068-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3201012014001006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8%。2014年6月17日,农行姑苏支行按约向恒丰进出口公司发放借款90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合同编号为32010120140010068,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日期为2014年6月17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6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28%。上述四份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后,恒丰进出口公司未��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截至2014年9月30日,恒丰进出口公司共结欠农行姑苏支行借款本金18417713.16元,利息34585.86元。其中,编号为32060320140000121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项下结欠借款本金3399163.95元,利息6571.10元;编号为32060320140000159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项下结欠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2319.78元;编号为32060320140000237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项下结欠借款本金4818549.21元,利息9314.98元;编号为3201012014001006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结欠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6380元。另查明,2014年9月30日,农行姑苏支行作为甲方(即债权转让方)、江苏资产公司作为乙方(即债权受让方),签订编号为(2014)姑债转第(001)号《债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鉴于:1、恒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出口贸易融资合同��三份(以下统称债权合同),并依据上述四份合同共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980万元,截至2014年9月29日借款本金余额为1841.771316万元。2、甲方作为债权出让方,将前述四份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转让的债权;乙方作为债权受让方受让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第一条转让债权1.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债权包括本合同第1.2条明确的主债权及抵押权。1.2本合同项下转让主债权具体明细如下:类型合同编号借款本金(万元)本金余额(万元)担保方式流动资金贷款32010120140010068房地产抵押出口贸易融资32060320140000237481.854921房地产抵押出口贸易融资32060320140000159房地产抵押出口贸易融资32060320140000121339.916395房地产抵押合计1841.771316注:转让范围还包括孳息等相关权益,具体以债权合同约定和借款凭证为准本次债权转让标的包括主债权及抵押权,具体包括:(1)主债权。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本金1841.771316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孳息;(2)抵押权。对应的合同仅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2100620120005294),抵押人为经典投资公司。1.3甲方转让的上述主债权,由经典投资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债权转让后,该抵押权随之转让。抵押房地产信息见下表。(具体以产权证记载为准)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状况,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权利或可能存在瑕疵的,乙方负责自行处理。权证号面积(平方米)抵押权利价值(万元)张家港凤凰镇双龙村张房权证塘字��00001007**号-房产5701.89张家港凤凰镇双龙村张房权证塘字第00001007**号-房产8855.43张家港凤凰镇双龙村张集用(2006)第4100001号-土地10353.5张家港凤凰镇双龙村张集用(2007)第4100010号-土地张家港凤凰镇双龙村张国用(2007)第4100011号-土地6930.1第二条债权转让流程2.1甲方应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所转让债权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凭证、抵押物他项权证)。2.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债务人、抵押人债权转让事宜。……第四条债权转让的对价4.1债权转让的对价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受让的债权本金1841.771316万元人民币及计算至对价��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和费用(若有),利息和费用按债权合同的约定计算。4.2对价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应于2014年9月30日,将本合同第4.1条所述转让对价全部支付给甲方。……”当日,江苏资产公司向农行姑苏支行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款包括主债权本金18417713.16元及利息34585.86元。其后,农行姑苏支行、江苏资产公司向恒丰进出口公司、经典投资公司分别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其农行姑苏支行将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抵押权转让给了江苏资产公司,恒丰进出口公司盖章确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而向经典投资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编号为1076522326109的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因“拒收”而被退回。上述事实,由《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出口贸易融资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凭证》、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邮政特快专递邮件改退批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出口贸易融资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农行姑苏支行按约向恒丰进出口公司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打包贷款1080万元及流动资金贷款900万元,恒丰进出口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经典投资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本案恒丰进出口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合法有效,由于抵押物在办理登记时均明确载明了具体的债权数额,故农行姑苏支行对于相应抵押物在登记的最高抵押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农行姑苏支行将上述主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江苏资产公司并向债务人及抵押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江苏资产公司并已向农行姑苏支行支付了转让对价,故本案所涉主债权及抵押权的转让依法成立。因此,至2014年9月30日转让时,农行姑苏支行对借款人恒丰进出口公司享有的借款本金18417713.16元、利息34585.86元债权及对抵押人经典投资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依法应由江苏资产公司享有。对于债权转让以后的利息,江苏资产公司有权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故对其该项请求亦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江苏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经典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17713.1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为34585.86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9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417713.16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8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家港市经典投��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的,编号为张房他证塘字第0000152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为51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张房他证塘字第0000152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为80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张他项(2012)第0792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为22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张他项(2012)第079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为1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张他项(2012)第0794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为1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14元,由被告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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