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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彦军与张永祥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彦军,张永祥,姜学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姜彦军,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祥,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姜学军,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原告姜学军与被告张永祥、姜彦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彦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新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