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任香芳与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香芳,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任香芳,女。被执行人:陈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军房屋由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由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陈军房屋租赁款XX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