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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宁、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中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中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宁,保洁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2楼。法定代表人赵章挺。被告赵中俊,建筑装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诉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中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中俊已履行部分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张宁已交纳),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