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宁、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中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中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宁,保洁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2楼。法定代表人赵章挺。被告赵中俊,建筑装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诉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中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中俊已履行部分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张宁已交纳),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