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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德科与射洪柳树粮油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广聚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刘德科。委托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洪柳树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才民,总经理。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广聚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波,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德科诉被告射洪柳树粮油有限公司、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广聚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科诉称,2014年11月14日,被告射洪柳树粮油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通过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广聚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在原告处借款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并以其拥有的位于射洪县沱牌镇凤凰村三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本息等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被告南充广聚行理财公司为该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承诺其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时,由其全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2月25日,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经查,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广聚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已于2015年2月4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100万元借款是通过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广聚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案涉100万元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广聚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毅怀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