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钱百胜与钱百胜、钱红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钱百胜,钱红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长桥路65号。法定代表人:金宝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晓军,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百胜。被告:钱红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百胜、钱红弟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笑庆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张云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