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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商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钱百胜与钱百胜、钱红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钱百胜,钱红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232号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长桥路65号。法定代表人:金宝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晓军,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百胜。被告:钱红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百胜、钱红弟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安天目农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笑庆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张云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