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飞与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王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王飞,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王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以已经与被告王建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王飞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0元。代理审判员 徐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