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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飞与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王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王飞,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王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王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以已经与被告王建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王飞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0元。代理审判员  徐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