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宇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宇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南关杨家沟4号。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保生,男,汉族,1945年7月18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秀丽,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毛宇宁,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柳林县柳林镇毛家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宇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年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