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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卓智诉被告刘宇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卓智,刘宇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徐卓智,男。被告:刘宇柱,男。原告徐卓智诉被告刘宇柱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吉亮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卓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宇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卓智诉称:被告立下欠条,写明欠原告40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还清。但3年多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被告欠款事实;2、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被告主体资格;3、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刘宇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原告徐卓智承接被告刘宇柱的安装防盗网、门窗等装修装饰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以口头协议进行约定,约定工程完工时即付款。原告将工程做到2012年5月份许结束,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于2013年2月8日立下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徐卓智不锈钢、铝合金窗人工材料共肆万元正,于2013年2月28日清”。原告于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多次催收无果。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理由是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欠条的内容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原告与被告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原告承接了被告要求的安装防盗网、门窗等装修装饰工程,双方确实存在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约定于2013年2月28日付清,有欠条为证,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到期未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宇柱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宇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