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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国诉被告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王爱国,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姚艳(原告妻子),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1-4-226-3。法定代表人:孙振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00元,减半收取12,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亚妮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