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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海,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海,男,汉族,1957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济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张立海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孙 健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