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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鳖生与被告冷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鳌生,冷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陈鳌生,男,193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周超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迎芳,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陈鳌生诉被告冷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琼、陈幼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鳌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超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鳌生诉称,2011年10月19日,被告冷迎芳因在外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48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0月19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收,被告均推三阻四,拒不偿还,特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我借款48000元。被告冷迎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被告冷迎芳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年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冷迎芳向原告陈鳌生借款4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其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冷迎芳应按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冷迎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鳌生借款人民币48000元。如果被告冷迎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冷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史 渊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陈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