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周远飞、李燕与宁夏恒泰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飞,李燕,宁夏恒泰信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周远飞,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张申芝,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李燕,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张申芝,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恒泰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徐学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飞、李燕与被告宁夏恒泰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远飞、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远飞、李燕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