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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艳萍申请执行谢勇追索转让款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萍,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女,1972年8月1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谢勇,男,1975年10月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李艳萍与谢勇追索转让款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谢勇自今年春节后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3000元,未执行标的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