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彦武与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标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彦武,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标,陈敏,胡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王彦武,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品官,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陈立标,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立标,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陈敏,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胡学昌,男,汉族,1952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644号申请人王彦武诉被申请人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标、陈敏、胡学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彦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王彦武、林秀容、鄢志光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彦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以下财产:1、王彦武名下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第××号、第××号);2、林秀容、鄢志光名下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3、鄢志光名下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号、第××号、第××号、第××号);(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宁乡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标、陈敏、胡学昌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1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杰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2015)榕民保字第261号共4页 更多数据: